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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2007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 更新时间:2007-05-28 ]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现对你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明确如下:

1、要认真贯彻落实局党委《关于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分解》,履行好“一岗双职”。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单位工作目标,与经济工作、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管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员干部,检查、监督其廉洁自律情况。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要加强教育,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监督,确保不发生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3、要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着重抓好教育、制度、监督三个环节,做到教育有效、制度管用、监督有力。落实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等各项监督制度。

4、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全局性问题及重要人事、薪酬、奖惩等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并公示。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解决班子中存在的问题,不出现因工作不负责任、重大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的越级或群体性上访现象,不发生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现象,不发生严重失职、渎职等问题。

5、要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切实解决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到不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参与经营活动和参股;不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谋取非法利益;不参与赌博、迷信和邪教活动。

6、要认真抓好本单位的政风、行风、作风建设。切实落实市委提出的“一个坚持”、“三个确保”、“五个实现”的目标任务和“五个突出”、“五个提升”的具体要求,认真履行职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江阴市影响机关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局党委制定的《全面推进“阳光工程”实施细则》,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对群众和社会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有效治理。

7、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准利用职权在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经营;不准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

8、股份制企业要严格执行《公司法》。经营人员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不得随意侵占其他中小股东和职工的利益。

在职责范围内如发生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将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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