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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 更新时间:2007-05-28 ]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无锡市委、市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及《中共江阴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领导班子负全面领导责任,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上下齐抓共管,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二、责任内容

(一)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党委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将党风廉政建设同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3、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腐败现象。

4、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认真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素质,增强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

5、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加强行风建设,完善办事规则、办事程序,促进党员、干部树立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

6、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党委书记、局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l、书记、局长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副书记、副局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切实管好部门中层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上干部,对其勤政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议事规则,凡重大事项、干部任用等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4、每年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6、教育、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三)副书记、副局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l、根据工作分工,对其分管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协助书记、局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指导、督促、检查其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3、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与解决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防范措施。

4、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5、教育、管好家庭成员及其身边工作人员。

(四)各科室、下属单位及党组织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l、各科室、下属单位及党组织的负责人对本科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正职对本科室、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应协助正职领导搞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2、按照党委的部署,组织本单位的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以及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和规定,努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平。

3、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观念,带头并教育督促本单位的干部、党员秉公执法,树立良好的形象。

4、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责任考核

(一)建立和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评议制度。

局党委组织对各科室和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应与民主评议党员和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评议工作原则上每年结合其他综合评议进行,评议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二)建立和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科室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应定期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认真地加以解决。

(三)建立和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奖惩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干部档案,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和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反馈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查尚不够违纪立案条件的,可采取告诫谈话、发廉洁自律整改反馈通知书等形式给当事人以提醒和告诫。各科室和下属单位每年应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和报告的重要内容。遇到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四、责任追究

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廉政建设责任制造成一定影响的,要按照上级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检查、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告诫谈话、给予党纪处分等形式追究责任人或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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