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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的申报阳光服务办事指南
[ 更新时间:2007-05-08 ]

1)办事依据:《关于认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苏经贸外经(2001)856号
(2)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其投产6个月后,可提出申请,经我局审核受理后出具批文向省经贸委推荐,由省经贸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申报条件:a、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b、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c、生产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4)申报材料:a、申请先进技术企业的报告;b、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c、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d、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e、企业技术转让协议及其批准文件(技术转让协议内容应包括:技术转让的详细内容、步骤、技术和产品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期限以及零部件、元器件的国产化进度等);f、企业生产线验收合格报告;g、审查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办理科室:对外经济协调科,电话:8686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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