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程序:受理——向省禁武办申请
(二)办理依据:《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禁化武办发[1998]17号
(三)基本条件及申报资料:
(1) 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暂按企业标准执行);
(3) 具有完备的计量与质检设备;
(4)有完善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废”排放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5)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如:安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计量管理制度以及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申报制度、销售管理制度、储运管理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6)必须具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并按国家禁化武办要求按时申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统计数据;
(7)必须具有国家禁化武办要求的接受核查需要的各种资料,即:各种图表和完整的生产、消耗、储存、销售台帐及原始记录(第二类监控化学品至少三年、其他监控化学品至少一年);
(8)所列监控化学品,且同时又是国家有关部门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品种,企业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以及生产该品种所必需的其他有关证件; 九、 法人代表必须了解《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有专人负责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和接待国际核查工作。
(四)办理科室 技术质量科 电话:8686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