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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阳光服务办事指南
[ 更新时间:2007-05-28 ]

一、办事程序:受理—审核—核准

二、主要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 [1997]第238号令)、《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1997]第135号令)

三、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四、基本条件及申报资料: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6、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办理科室:行政审批中心经贸窗口电话:8641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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