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
类别 |
行政处罚 |
行使依据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23号)第十八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公开形式 |
网络 |
公开范围 |
社会 |
公开时间 |
长期 |
收费/处罚依据、标准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23号)第十八条督促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承办部门 |
江阴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联系电话:86861049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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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行政处罚流程图
江阴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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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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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处罚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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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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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之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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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执法证件 |
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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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查明并确认违法事实。必要时应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
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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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申辩 |
调查取证:必要时制作以下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抽样取证通知》《抽样取证登记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登记表》《鉴定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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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审查调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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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当事人 |
告知:制发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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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
必要时进入听证程序
(3日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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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结案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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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内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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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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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