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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 更新时间:2008-03-28 ]
 

项目名称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类别

行政处罚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公开形式

网络

公开范围

社会

公开时间

长期

收费/处罚依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部门

江阴市节能办公室联系电话:86861051

备注

 

项目名称: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行政处罚流程图

江阴市节能办公室受理

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立案

 

调查取证:必要时制作以下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抽样取证通知》《抽样取证登记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登记表》《鉴定书》等。

审查调查报告

告知:制发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必要时进入听证程序

(3日内提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日内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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