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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节约能源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 更新时间:2008-03-28 ]
 

项目名称

违反《节约能源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类别

行政处罚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开形式

网络

公开范围

社会

公开时间

长期

收费/处罚依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部门

江阴市节能办公室联系电话:86861051

备注

 

项目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度的

行政处罚流程图

江阴市节能办公室受理

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立案

 

调查取证:必要时制作以下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抽样取证通知》《抽样取证登记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登记表》《鉴定书》等。

审查调查报告

告知:制发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必要时进入听证程序

(3日内提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日内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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