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
类别 |
行政处罚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公开形式 |
网络 |
公开范围 |
社会 |
公开时间 |
长期 |
收费/处罚依据、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承办部门 |
江阴市节能办公室联系电话:86861051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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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行政处罚流程图
江阴市节能办公室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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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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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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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必要时制作以下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抽样取证通知》《抽样取证登记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登记表》《鉴定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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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调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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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制发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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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
必要时进入听证程序
(3日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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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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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内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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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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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