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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
[ 更新时间:2008-03-28 ]
 

项目名称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

类别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使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商务部2007年第8号令)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开形式

网络

公开范围

社会

公开时间

长期

收费/处罚依据、标准

不收费

承办部门

江阴市经贸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联系电话:86415079

备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

 

单位或个人申请

承办部门受理

审核

备案(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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