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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提供虚假的数据和分析报告或者强制提供服务、扩大服务项目的
[ 更新时间:2008-03-28 ]
 

项目名称

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提供虚假的数据和分析报告或者强制提供服务、扩大服务项目的

类别

行政处罚

行使依据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一条节能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节能监测机构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被监测单位不得拒绝监测。受委托的节能监测机构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所需费用由委托的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公开形式

网络

公开范围

社会

公开时间

长期

收费/处罚依据、标准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监测单位拒绝监测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提供虚假的数据和分析报告或者强制提供服务、扩大服务项目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部门

江阴市节能办公室联系电话:86861051

备注

 

 

项目名称: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提供虚假的数据和分析报告或者强制提供服务、扩大服务项目的

行政处罚流程图

江阴市节能办公室受理

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立案

 

调查取证:必要时制作以下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抽样取证通知》《抽样取证登记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登记表》《鉴定书》等。

审查调查报告

告知:制发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必要时进入听证程序

(3日内提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日内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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