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工作指导>>正文
生产、销售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
[ 更新时间:2008-03-28 ]
 

项目名称

生产、销售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

类别

行政处罚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和具体回收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公开形式

网络

公开范围

社会

公开时间

长期

收费/处罚依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办部门

江阴市经贸局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联系电话:86861051

对应流程图

点击下载

备注

 

版权所有:江阴市经济贸易局
制作维护:江阴领航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