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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使用率不达标的
[ 更新时间:2008-03-28 ]
 

项目名称

散装水泥使用率不达标的

类别

行政处罚

行使依据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第十条 第二款、第三款    建设工程项目(包括能源、港口、水利、市政、房地产开发工程等建设项目),凡使用水泥总量达400吨(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应达到60%以上;水泥使用总量在700吨以上的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水泥使用总量在1000吨以上的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80%以上。交通建设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上述使用比例。   设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建筑构件及水泥制品等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其他区城的建筑构件及水泥制品等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

公开形式

网络

公开范围

社会

公开时间

长期

收费/处罚依据、标准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由政府发展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承办部门

江阴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联系电话:86861049

备注

 

项目名称:散装水泥使用率不达标的

行政处罚流程图

 

江阴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

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立案

 

调查取证:必要时制作以下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抽样取证通知》《抽样取证登记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登记表》《鉴定书》等。

审查调查报告

告知:制发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必要时进入听证程序

(3日内提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日内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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