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第十条 第二款、第三款 建设工程项目(包括能源、港口、水利、市政、房地产开发工程等建设项目),凡使用水泥总量达400吨(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应达到60%以上;水泥使用总量在700吨以上的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水泥使用总量在1000吨以上的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80%以上。交通建设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上述使用比例。 设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建筑构件及水泥制品等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其他区城的建筑构件及水泥制品等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