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类别
行政处罚
行使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公开形式
网络
公开范围
社会
公开时间
长期
收费/处罚依据、标准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部门
江阴市经贸局贸易市场科联系电话:86861161
备注
项目名称: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行政处罚流程图
经贸局贸易市场科受理
简易程序处罚流程
一般程序处罚流程
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条件: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之外的
出示执法证件
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调查取证:查明并确认违法事实。必要时应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立案
当事人陈述申辩
调查取证:必要时制作以下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抽样取证通知》《抽样取证登记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登记表》《鉴定书》等。
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调查报告
交付当事人
告知:制发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执行
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必要时进入听证程序
(3日内提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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