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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更新时间:2008-03-28 ]
 

项目名称

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类别

行政处罚

行使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公开形式

网络

公开范围

社会

公开时间

长期

收费/处罚依据、标准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部门

江阴市经贸局贸易市场科联系电话:86861161

备注

 

项目名称: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行政处罚流程图

经贸局贸易市场科受理

 

简易程序处罚流程

 

一般程序处罚流程

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条件: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之外的

出示执法证件

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调查取证:查明并确认违法事实。必要时应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立案

当事人陈述申辩

调查取证:必要时制作以下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抽样取证通知》《抽样取证登记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登记表》《鉴定书》等。

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调查报告

交付当事人

告知:制发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执行

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必要时进入听证程序

(3日内提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结案归档

 
7日内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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