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 |
类别 |
行政处罚 |
行使依据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二十条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
公开形式 |
网络 |
公开范围 |
社会 |
公开时间 |
长期 |
收费/处罚依据、标准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承办部门 |
江阴市经贸局贸易市场科联系电话:86861161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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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
行政处罚流程图
经贸局贸易市场科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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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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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处罚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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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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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之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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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执法证件 |
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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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查明并确认违法事实。必要时应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
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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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申辩 |
调查取证:必要时制作以下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抽样取证通知》《抽样取证登记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登记表》《鉴定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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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审查调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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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当事人 |
告知:制发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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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
必要时进入听证程序
(3日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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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结案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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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内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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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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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