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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索取有关证件单据、未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的
[ 更新时间:2008-03-28 ]
 

项目名称

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索取有关证件单据、未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的

类别

行政处罚

行使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十五条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公开形式

网络

公开范围

社会

公开时间

长期

收费/处罚依据、标准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承办部门

江阴市经贸局贸易市场科联系电话:86861161

备注

 

项目名称: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索取有关证件单据、未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的

行政处罚流程图

经贸局贸易市场科受理

 

简易程序处罚流程

 

一般程序处罚流程

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条件: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之外的

出示执法证件

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调查取证:查明并确认违法事实。必要时应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立案

当事人陈述申辩

调查取证:必要时制作以下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抽样取证通知》《抽样取证登记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登记表》《鉴定书》等。

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调查报告

交付当事人

告知:制发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执行

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必要时进入听证程序

(3日内提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结案归档

 
7日内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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