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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的
[ 更新时间:2008-03-28 ]
 

项目名称

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的

类别

行政处罚

行使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公开形式

网络

公开范围

社会

公开时间

长期

收费/处罚依据、标准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承办部门

江阴市经贸局贸易市场科联系电话:86861161

备注

 

项目名称: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的

行政处罚流程图

经贸局贸易市场科受理

 

简易程序处罚流程

 

一般程序处罚流程

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条件: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之外的

出示执法证件

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调查取证:查明并确认违法事实。必要时应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立案

当事人陈述申辩

调查取证:必要时制作以下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抽样取证通知》《抽样取证登记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登记表》《鉴定书》等。

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调查报告

交付当事人

告知:制发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执行

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必要时进入听证程序

(3日内提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结案归档

 
7日内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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