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屠宰生猪的 |
类别 |
行政处罚 |
行使依据 |
《无锡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65号)第九条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生猪屠宰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屠宰生猪;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市区范围内的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半机械化)屠宰;市(县)范围内的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逐步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半机械)屠宰。 |
公开形式 |
网络 |
公开范围 |
社会 |
公开时间 |
长期 |
收费/处罚依据、标准 |
《无锡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65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屠宰生猪的,由商品流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承办部门 |
江阴市生猪屠宰管理稽查大队联系电话:8681311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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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屠宰生猪的
行政处罚流程图
市生猪屠宰管理稽查大队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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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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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处罚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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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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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之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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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执法证件 |
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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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查明并确认违法事实。必要时应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
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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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申辩 |
调查取证:必要时制作以下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抽样取证通知》《抽样取证登记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登记表》《鉴定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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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审查调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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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当事人 |
告知:制发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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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
必要时进入听证程序
(3日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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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结案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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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内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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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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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