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
类别
行政处罚
行使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内贸易部令1998年第4号)第三十五条;
3、《无锡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65号)第三十九条
公开形式
网络
公开范围
社会
公开时间
长期
收费/处罚依据、标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办部门
江阴市生猪屠宰管理稽查大队联系电话:86813116
备注
项目名称: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
行政处罚流程图
市生猪屠宰管理稽查大队受理
简易程序处罚流程
一般程序处罚流程
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条件: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之外的
出示执法证件
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调查取证:查明并确认违法事实。必要时应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立案
当事人陈述申辩
调查取证:必要时制作以下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抽样取证通知》《抽样取证登记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登记表》《鉴定书》等。
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调查报告
交付当事人
告知:制发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执行
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必要时进入听证程序
(3日内提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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