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23号)第六条 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征收,按照本规定应当缴纳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交纳。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