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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返退
[ 更新时间:2008-03-28 ]
 

项目名称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返退

类别

行政收费

行使依据

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23号)第六条 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征收,按照本规定应当缴纳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交纳。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减免。

公开形式

网络

公开范围

社会

公开时间

长期

收费/处罚依据、标准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23号)第六条 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承办部门

江阴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联系电话:86861049

备注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征收和返退程序

一、征收程序:

建设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审核建设项目、建筑面积。

行政服务中心经贸窗口依据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按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并出具“专项资金”预收款收据,并提供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返退说明。

二、返退程序: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随时接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散装水泥和商品砼使用情况的检查。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返退预收款结算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建设单位填写“江阴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结算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向市散装办申请返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

(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收据复印件;

(2)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书(建筑材料部分);

(3)购买水泥(商品砼)发票复印件;

(4)购入水泥(商品砼)送货单复印件;

(5)水泥(商品砼)购入明细表。

市散装办根据建设方提供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备案,按有关规定进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返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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