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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
[ 更新时间:2008-03-28 ]
 

项目名称

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

类别

行政处罚

行使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内贸易部令1998年第4号)第三十四条;

3、《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修正)(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70号、1997年第135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4、《无锡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65号)第二十九条

公开形式

网络

公开范围

社会

公开时间

长期

收费/处罚依据、标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承办部门

江阴市生猪屠宰管理稽查大队联系电话:86813116

备注

 

行政处罚流程图

 

 

市生猪屠宰管理稽查大队受理

 

简易程序处罚流程

 

一般程序处罚流程

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条件: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之外的

出示执法证件

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调查取证:查明并确认违法事实。必要时应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立案

当事人陈述申辩

调查取证:必要时制作以下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抽样取证通知》《抽样取证登记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登记表》《鉴定书》等。

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调查报告

交付当事人

告知:制发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执行

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必要时进入听证程序

(3日内提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结案归档

 
7日内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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