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内贸易部令1998年第4号)第三十四条;
3、《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修正)(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70号、1997年第135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4、《无锡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65号)第二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