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2、《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第二条
3、《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商资函〔2005〕98号)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