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核申报
类别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使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公开形式
网络
公开范围
社会
公开时间
长期
收费/处罚依据、标准
不收费
承办部门
江阴市经贸局贸易市场科联系电话:86861161
备注
服务类
单位申请
承办部门受理、资料核对(5个工作日)
上报无锡市经贸委
省经贸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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