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件精神>>正文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返退
[ 更新时间:2008-03-28 ]
 

项目名称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返退

类别

行政收费

行使依据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7〕77号)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2、《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0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综[2003]153号)第五条

公开形式

网络

公开范围

社会

公开时间

长期

收费/处罚依据、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7〕77号)第六条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承办部门

江阴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联系电话:86862538

备注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返退程序

一、征收程序:

建设单位在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审核建设项目、建筑面积。

行政审批中心经贸(墙改)窗口依据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按标准征收专项基金预收款并出具“专项基金”预收款收据,并提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申请表。

二、返退程序:

建设单位建筑工程主体完工后,墙体未粉刷30日之前通知市墙改办验查。

市墙改办派员检查,现场填写墙材使用情况表,并由建设方、施工方、墙改办三方代表签字确认。

建设单位填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向市墙改办申请返退“专项基金”:

(1)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2)缴纳“专项基金”预收款收据(原件)

(3)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检查表(原件)

(4)墙体材料购货发票(复印件)

(5)江阴市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明(含外地的产品)(复印件)

(6)实心砖使用部位、数量证明及基础中使用材料和数量证明(施工方出具原件)

市墙改办根据建设方提供的资料,按规定进行结算,在规定工作日内返退“专项基金”预收款中应返退的部分,并出具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收据。

 

版权所有:江阴市经济贸易局
制作维护:江阴领航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