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煤炭经营资格审核申报
类别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八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2、《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字发改委第25号令)第六条
3、《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苏经贸煤炭〔2005〕844号)第七条
公开形式
网络
公开范围
社会
公开时间
长期
收费/处罚依据、标准
不收费
承办部门
江阴市经贸局贸易市场科联系电话:86861161
备注
服务类
煤炭经营资格许可及变更审核申报
单位申请
承办部门受理,初审(10个工作日)
上报无锡市经贸委
省经贸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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