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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审核申报
[ 更新时间:2008-03-28 ]
 

项目名称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审核申报

类别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使依据

1、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2、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1564号)

3、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7〕270号)

公开形式

网络

公开范围

社会

公开时间

长期

收费/处罚依据、标准

不收费

承办部门

江阴市经贸局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联系电话:86861051

备注

服务类

市经贸局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审核申报流程图(1)

1、(申报省经贸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单位申请

市经贸局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受理

 

市经贸局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4月底上报无锡市经贸委

(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份)

上报省经贸委审核发证

 

 

市经贸局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审核申报流程图(2)

2、(申报国家发改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单位申请

市经贸局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受理

(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份)

 

市经贸局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4月底上报无锡市、省经贸委

(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份)

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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