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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审核申报
[ 更新时间:2008-03-28 ]
 

项目名称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审核申报

类别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使依据

1、《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八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审定的制度。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每年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具体时间安排。第九条 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自规定受理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

2、《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苏经贸环资〔2007〕270号)第八条、第九条

公开形式

网络

公开范围

社会

公开时间

长期

收费/处罚依据、标准

不收费

承办部门

江阴市经贸局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 联系电话:86861051

备注

服务类

市经贸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审核申报流程图

 

企业申请

市经贸局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受理

(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份)

 

市经贸局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4月底上报无锡市经贸委

上报省经贸委审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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