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禁化武办发[1998]17号)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生产第二条所列监控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办公室(下称省级禁化武办)提出申请,领取《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书》(简称《申请书》),逾期不提出申请的企业,作自动弃权处理。二、申请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申请书》内容填写无误后连同规定的附件一式二份,报送所在地省级禁化武办。三、各省级禁化武办对《申请书》内容进行审查,对文件资料手续齐全者即可进行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