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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认定阳光服务办事指南
[ 更新时间:2005-11-15 ]

(一)办事程序:企业申报——受理——初审——上报无锡——报省或国家审核、发证公布
(二)办理依据: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的通知》苏计经资发(2000)766号
(三)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上报无锡
(四)基本条件及申报资料:
基本条件:
1、机组单机容量在500千瓦及以上,机组设备没有超期服役或属被淘汰设备;
2、发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所用原料限定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燃料属于就近利用;
3、对废弃物采取综合利用措施,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
4、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齐全,并按照批准内容建设、验收;
5、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
6、1998年3月1日后批准建设的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综合利用电厂必须使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7、利用应用基含硫超过1%的燃料应采取脱硫措施。城市生活垃圾发电应符合以下条件:
(1)、垃圾焚烧炉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
(2)、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并定期将记录报送省级经贸委;
(3)、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的,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原煤掺烧量应不超过入炉燃料的20%(重量比)。
工业余热、余压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2)、以中压蒸汽为介质的余热、余压电厂的热效率,采用冷凝机组的应不小于20%;抽背机组的应不小于60%;背压汽轮发电机组不得排空或旁通调节发电;高炉炉顶煤气余压发电站加收的能量应大于高炉鼓风能的15%;
(3)、本办法所称工业余热、余压电厂是指回收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热能及压差发电的电力企业(分厂、车间)。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备案表(报省审核的)
3、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证书核发申请表(报国家审核的)
4、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检测检验报告5、符合认定的基本条件有关证明材料及说明。
(五)办理科室:资源综合利用科 电话:6861053
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的通知》苏计经资发(2000)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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